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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墓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5〕3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5〕3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墓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5〕3号)

2025-09-15 18: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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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墓年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墓年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墓年检工作,加强对公墓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区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的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范围内公墓年检工作,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抽查,做好备案审查。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和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年检工作,并做好市本级和县级年检结论报备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年检工作,并做好县级年检结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公墓年检内容

第五条  公墓年检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墓建设、公墓经营、公墓服务、公墓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墓建设方面年检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和内容建设墓穴;

(二)墓穴占地面积是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

(三)墓区绿化率是否达到规划或相关建设标准;

(四)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

(五)公墓是否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

(六)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

第七条  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方面年检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照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是否存在违规预售墓(格)位问题;

(四)销售墓位(格位)是否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维护管理费,是否使用规范统一的公墓安葬证;

(五)是否存在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强买强卖、捆绑诱导消费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出售污染环境、封建迷信的祭祀用品的情形;

(七)是否依法纳税、开具发票。

第八条  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经营方面年检,除年检本办法第七条内容外,还需年检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对本乡(镇)区域或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等非法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规开展租赁、转租、承包等对外经营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是否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四)收入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全部用于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公墓服务方面年检以下内容:

(一)是否公示公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墓园介绍,服务人员是否佩戴工作证上岗;

(二)是否制定标准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主动公示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公开咨询和投诉监督电话;

(三)是否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政策,并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四)是否年内组织开展过殡葬领域业务培训,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领域法规政策、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

(五)是否运用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预约、网络祭扫等多元、便捷服务。

第十条  公墓管理方面年检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

(二)是否安全管理责任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三)是否发生负面舆情,年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需要年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墓年检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墓年检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公墓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查总体情况报告和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和公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公墓单位接受年检时,需现场核验以下情况和材料: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备案情况;

(二)墓穴(格位)销售档案材料;

(三)其他收费项目的销售材料;

(四)扩建墓区的审批验收手续材料;

(五)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公墓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民政部门发现报送材料不齐或有疑义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墓单位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墓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1月底前,自治区民政厅发布年检通知;

(二)2月底前,公墓单位根据年检通知准备年检自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三)3月底前,设区市民政局和县(市、区)民政局完成对公墓单位的实地核验,对照评分标准检查打分,进行初审,给予年检初步结论,并在作出初步结论后通过本级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予以集中公示。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初步结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墓单位对年检初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主管民政部门申请复核,民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县(市、区)民政局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情况下或者完成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将年检情况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设区市民政局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情况下或者完成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设区市民政局于4月底前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公墓年检结论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  公墓年检结果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公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公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二)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扩大墓区面积,违规修建超面积大墓、硬化墓、豪华墓、“活人墓”的;

(五)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或未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及相关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格位)的;

(六)有炒买炒卖或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墓位(格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擅自变更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的;

(八)公墓经营主体、公墓单位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墓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公墓经营主体、公墓单位发生破产清算、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相应民政部门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公墓单位存在本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公墓年检确定为“合格”的,由属地民政部门在公墓证书(副本)上注明年检结论并加盖公章,准予正常经营。公墓年检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再由民政部门在公墓证书(副本)上注明年检结论并加盖公章,整改期间准予正常经营。公墓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属地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墓年检结论作出后,民政部门发现公墓单位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应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公墓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市民政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所辖区域公墓年检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备案审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全区民政系统通报。

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未实施年检或作出年检“合格”结论但结论不实的,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对不同年检结论的公墓,民政部门可以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市民政局应在公墓年检结论作出后,通过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介公示公告年检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公墓年检档案,并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检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报告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年检报告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年检报告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墓年检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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