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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023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奖补办法》的通知(桂民规〔2023〕1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奖补办法》的通知(桂民规〔2023〕1号)

2023-11-03 17: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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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发〔202137号)精神,推进农村(乡镇)地区殡葬改革,加强农村(乡镇)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激励示范推进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等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及业务用房(业务厅、悼念室等),购买骨灰存放架、骨灰坛(盒)等与之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建成后补、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对上一年度新建成并通过验收达到使用条件的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示范点项目进行评审,结合彩票公益金实际和申报评审情况当年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量按照殡葬事业发展需求、绩效管理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综合统筹。

第五条对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示范点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示范点一次性奖补50万元;项目已获得其他补助资金的,不重复奖补。

第六条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合理。符合当地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规划,选址应在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外,并符合经国家批准的“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建设规模应满足本服务区域20年安葬(放)需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

(二)手续齐全。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和材料齐全、合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工程建设、环保批准、结算竣工、价格核准[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有关证件、批文和资料。

(三)功能完善。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应有公共祭祀区、公厕、消防及必要的照明和通行道路等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停车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设置必要功能。

(四)建设达标。公墓应为安葬骨灰,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每亩安葬墓穴数不宜少于320个;骨灰堂内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平方米,骨灰安放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骨灰安放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米。

(五)管理规范。建立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配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管理维护资金来源,设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对辖区外居民提供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七条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示范点建成后,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每年3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项目建成报告及有关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填写验收评分表(附件2),于5月底前审核转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采取专家评审、查阅资料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申报示范点进行核查,确定奖补示范点。

第八条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舆情,产生严重影响的,取消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金资格。

(一)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未及时告知或退返的;

(三)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2.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示范点验收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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