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19〕1号) | |
发文字号:桂民规〔2019〕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助推脱贫攻坚,现就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健全完善低保制度,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决战极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将因病因老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理能力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对象范围
本文所称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因老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因多重原因未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一)因病(伤)返贫致贫对象。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患重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年龄超过60周岁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6个认定标准)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但是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将老年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
对于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或极度贫困县、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三、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因病(伤)返贫致贫对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申请将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收支相抵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含);
(2)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年满60周岁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估);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
4.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三)多重原因未能脱贫的对象。
对于已经宣布脱贫摘帽后的贫困县、贫困村,仍允许存在的 3%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全区4个极度贫困县、100个极度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10000户极度贫困户,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只要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存在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的情形,经申请,按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整户纳入低保范围进行兜底保障。
上述三类对象纳入低保时无需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除外),其余申请、审批程序及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均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标准
对于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按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相关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将因病、因老以及多种原因未脱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是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不掉队”的现实要求。本政策实施时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地要精准把握脱贫攻坚政策和低保兜底政策的要义,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加快推进“两者”之间的相互衔接,确保做到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二)完善排查机制。各地要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完善应保对象主动发现机制,着力打通低保惠民“最后一公里”,切实把低保兜底对象认准找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符合按单人户或者整户纳入低保条件的但未提出申请的困难群众,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扶贫、医保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数据比对,协同筛查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和极度贫困村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极度贫困户、因各种原因返贫户、重病患者等各类群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排查工作坚持精准救助、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的原则,合理把握政策尺度,让低保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加强制度衔接。各地在推进因病致贫因老致贫无法脱贫对象低保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制度衔接,对未能纳入低保但符合临时救助等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予以相应的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提高精准施策水平和便民惠民实效。
(四)加大督查力度。要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切实纳入低保范围作为民政扶贫领域监督检查重点,防止“漏保”“错保”现象,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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