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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22〕9号 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4-20 19:35     来源:广西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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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


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迅速动员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现有民办学校底数,依据《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全力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


二、有序推进,如期完成任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把准时限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定期调度推进,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内现有民办学校尽早作出分类选择,完成登记手续。自治区管辖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交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三、规范程序,严格登记审查


《实施办法》明确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4个步骤和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11个步骤,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开展工作。工作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实施办法》明确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5种情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四、加强监管,强化风险防控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关系举办者、学校和受教育者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工作中,各地要注意工作方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依法依规推进分类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发现《实施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定期调度辖区内县(市、区)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分别将截2022年7月31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的分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分类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各民办学校年检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等精神,加快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至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施行之日即2018年10月10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以下同),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以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分类选择申请和办结要求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除外);

(四)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五)无法有效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中的国有资产、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禁止性规定的、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条件不成熟的、或其他不适合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情形的。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的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第三章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六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法人属性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作出选择决定并经学校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其中现有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材料应当先行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审核后再报教育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择登记的决定;

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择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6.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

7.学校党的建设及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其中,涉及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申领换发法人登记证书;如无相关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延用原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应依法在现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举办者发生纳税(扣缴)义务的,应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涉税事项。


第四章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法人属性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出选择决定并经学校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其中现有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材料应当先行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审核后再报教育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信息表;

5.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择登记的决定;

8.现有民办学校拟选择登记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申请新校名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据审批机关同意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批复,向市场监管或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自主申报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应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比例一致,注册资本应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保持一致。

(三)修改学校章程

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并将修改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学校的名称(写全称,含“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字样)、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经营范围;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6.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学校利润分配办法;

10.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程序;

1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依法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明确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各类资产的权属、金额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形成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经学校董(理)事会确认后,将资产清算和评估结果、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

(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应依法向土地属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让审批手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按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六)申请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学校决策机构决议等材料,申请办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颁发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内容栏注明“过渡期办学许可证”。过渡期办学许可证有效期1年,限用于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资金资产划转、资产过户、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划转、劳动关系转移等手续。在过渡期间,现有民办学校仍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和开展招生等工作。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代管保留到以原学校名义招收的最后一届毕业生毕业离校。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过渡期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申报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2.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

3.选择登记营利性学校论证报告(举办者提供,并签字);

4.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5.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7.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8.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10.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七)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举办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税务部门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并可同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和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九)资产处置

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权属资产的,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将权利人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现有民办学校均应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原法人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1.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2.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3.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4.办学积累:按照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投资比例划分,举办者投入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处置。

(十)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递交补充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申请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颁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并收回过渡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注销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换发正式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换发正式办学许可证申请报告;

2.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材料);

3.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

5.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6.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7.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十一)现有民办学校注销

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正式办学许可的证明、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等材料,依法注销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学校权利义务(包括教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保险关系、对外经济合同关系等)由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前述资产过户、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注销登记等事项,应在取得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后1年内完成。


第五章  有关学校终止补偿和奖励


第八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的,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虑其在2018年10月10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补偿与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补偿

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在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相应的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其中,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时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

(二)奖励

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时间前5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8年10月10日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为系数予以折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其中,系数初始值和最低值为 0,学校每获得一次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系数增加0.1; 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结论,系数扣除 0.5。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0.1×合格次数-0.5×不合格次数)。

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和奖励后,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分类登记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以及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擅自处置办学积累的;

(三)原法人资产应转移而未能足额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的;

(四)偷逃税费的;

(五)侵害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2018年10月10日之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编办、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docx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docx

   3.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部门责任清单.docx

   4.现有民办学校申请选择登记类型行政决定文书参考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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